尊敬的家长、亲爱的同学们: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冠以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及国务院、省、市、区各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提高疫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1年秋季学期开学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云教发〔2021〕56号)、《隆阳区委区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办公室关于加强对重点人员排查管控的通知》(隆指挥部办发〔2021-132〕号)、《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印发2021年秋季学期开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2021〕15号)、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关于2021年秋季学期开学疫情防控工作的补充通知(〔2021〕16号)等文件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现将学生报到疫情防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生报到前准备工作
(一)符合报到学生的条件
1.非中高风险地区学生需持48小时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云南健康码绿码、绿色行程卡、测量体温、佩戴口罩方可报到。
2.各学院要告知学生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向所在学院提出报到申请,学院对学生进行健康评估、判定为低风险且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到。
3.各学院要告知学生在报到前如实填写《学生报到个人承诺书》、《学生家长(监护人)承诺书》,并认真研读《新冠肺炎个人防控义务告知书》。
4.凡符合接种新冠疫苗条件的学生,要求在当地完成接种或至少接种第一剂疫苗,确保异地流动和报到途中的安全。每位同学准备一定数量的口罩。
(二)中高风险地区学生暂缓报到
1.中高风险地区的学生暂缓报到。待当地风险等级降为低风险后(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学生返回低风险地区),居家隔离14天,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报告纸质版、《个人疫情防控义务告知书》《健康信息承诺书》、云南健康码绿码纸质版、绿色行程卡、测量体温、佩戴口罩方可报到。
2. 报到前21天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学生暂缓报到。
3.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接者、和确诊病例有轨迹交叉者等属于中高风险管控人员暂缓报到。
4.云南健康码、行程码红码或黄码的学生暂缓报到。
(三)德宏州各县区入隆、返隆人员管控工作要求
1.根据隆阳区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要求,对德宏州瑞丽市等低风险地区,非红码、黄码人员,非隔离观察人员入隆返隆统一规范运至区级集中隔离酒店进行隔离,严格执行“7天集中隔离观察+2次核酸检测的措施”(第1天和第7天采取“双采双检”,集中隔离期间费用自理)。
2.对德宏州其他县市(芒市、梁河县、盈江县、陇川县),非红码、黄码人员,非隔离观察人员入隆返隆严格执行“居家隔离7天+2次核酸检测的措施”(居家隔离的第1、7天),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实施集中隔离(集中隔离期间费用自理)。
三、学生报到途中注意事项
1.在确保身体状况良好的情况下,按学校通知要求,准备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有条件时可随身携带速干手消毒剂。
2.乘坐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需全程佩戴口罩,安检时短暂取下口罩,面部识别结束后立即戴上口罩,尽快通过安检通道。
3.做好手部卫生,尽量避免直接触摸门把手、电梯按钮等公共设施,接触后及时洗手或用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注意个人卫生,避免用手接触口眼鼻,注意咳嗽礼仪。
4.尽量选择楼梯步行或扶梯,并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避免与他人正面相对;若乘坐厢式电梯,与同乘者尽量保持距离,分散乘梯,避免同梯人过多。
5.做好报到途中个人的人身、交通、财务等方面的安全防护;并保持通讯畅通。乘坐飞机、火车、汽车报到学生,妥善保管好相应票据。
四、学生报到当日工作
1.严格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不得提前到校,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延迟的,要及时向学校报告,报到注册当日,学生一律从南门进出校,学生家长及车辆一律不得进校,学生家长及车辆自觉听从车辆调度指挥,全程佩戴口罩。
2.报到当日,学生在学校校门外沿着规划好的路线间隔1米排队集合,学生个人物品经过物品体表消毒,学生手持健康证明核验:《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报到个人承诺书》(附件1);《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家长(监护人)承诺书》(附件2);《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及学生家长防控义务告知书》最后一页(附件3);云南健康码绿码及48小时内核酸阴性检测报告阴性纸质版或出示手机,查验云南健康码和48小时核酸报告(保持电量)。
3.入校时进行体温检测,体温正常者,合格方可入校。在入校测温环节中,若发现学生体温异常,立即安排学生到校门外临时等待区等候复查,如有异常,如体温≥37.3℃者,按照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发热或疑似病例处置流程处理。
4、进入校内,找班主任再次核验材料并上交班主任,同时到所住公寓宿舍管理员处报到,确认身份后入住。
五、学生报到后的管理
1.疫情期间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
2.在校期间,自觉按照学校规定每天进行健康监测打卡。
3.各学院要指导和督促学生做好每日晨、午、晚体温测量和班级学生考勤,由班级报学院,学院汇总后将体温和考勤异常学生数据报学生工作处。学生报送学院时间为:上午8:00点以前;中午12:30点钟以前;晚上19:30点钟以前。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按照线上及线下报告流程)值班辅导员和班主任。
4.有发热、咳嗽、咽痛、乏力、肌肉酸痛、胸闷、呼吸困难、恶心呕吐、腹泻、结膜炎等症状的学生,须第一时间向班主任报告并及时科学就医。
5.学生在校期间,尽量和其他同学减少接触,特别是宿舍与宿舍之间不相互串门。
6.同学间不得私自参加或组织聚会。
7.保持个人、教室以及宿舍卫生,做到勤洗手,常通风,勤打扫,戴口罩。
8.不断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养成健康的生活学习方式,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适量运动,树立健康生活理念,保持身心健康。
9.注意疫情网络安全
关注防控主管部门发布的疫情动态信息,了解中央、省、市有关疫情的重大决策部署与防控措施,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10.做到疫情防控和学业两不误
按照校、院、班级对不同时段学习活动的安排,科学规划疫情防控期间个人生活和学业,合理运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学习和管理方式,积极强化自主发展能力。
尊敬的家长、亲爱的同学们,相信在家校携手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祝同学们顺利报到!
附件:
1.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报到个人承诺书
2.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报到家长(监护人)承诺书
3.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及学生家长防控义务告知书
附件1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报到个人承诺书
学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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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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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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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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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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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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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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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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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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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出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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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到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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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出行方式 |
汽车□ 火车□ 飞机□ 自驾□ |
车次、班次、航班号、中转信息、座位号、自驾车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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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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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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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 1.已认真学习了学校有关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内容。 2.没有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 3.过去14天没有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 4.过去14天没有去过中高风险地区。 5.过去14天没有去过国(境)外。 6.过去14天没有被集中隔离观察或留观后已解除医学观察。 7.目前没有发热、干咳、气促等呼吸道症状。 8.报到途中严格采取防护措施,妥善保存报到票据信息。 9.报到当天严格按照报道流程,配合工作人员,文明规范入校。 10.报到后将严格遵守学校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保持个人卫生清洁工作,保证公共区域、教室、宿舍卫生良好。一旦出现发热、干咳、气促等呼吸道感染症状,及时主动向班主任报告。 11.坚决抵制不良信息,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本人承诺对以上提供的健康、旅居相关信息真实性负责,如因信息不实引起疫情传播和扩散,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
说明:1.对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有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2.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人员,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家长(监护人)承诺书
监护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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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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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监护人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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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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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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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护人(学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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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护人(学生)所在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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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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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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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承诺: 1. 学生报到前,不隐瞒相关信息。如实向学校报告家庭成员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情况。 2. 监督被监护人做好日常健康状况管理,包括:健康打卡,个人防护等。 3. 监督被监护人认真学习及遵守国家、省、市和学校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4.被监护人没有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 5. 被监护人过去14天没有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 6. 被监护人过去14天没有去过国(境)外。 7. 被监护人过去14天没有去过高风险地区。 8. 被监护人过去14天没有被集中隔离观察或留观后已解除医学观察。 9. 被监护人目前没有发热、干咳、气促等呼吸道症状。 10.报到前按照学校要求为被监护人配齐必要的防疫物资。 11.教育被监护人报到途中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若陪同被监护人报到,则严格遵守学校疫情防控规定。 本人承诺对以上提供的健康、旅居相关信息真实性负责,如因信息不实引起疫情传播和扩散,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家长或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3
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期间学生及学生家长防控义务告知书
亲爱的同学及家长:
为全力保障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全体师生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和托幼机构秋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的通知》以及国家、省有关疫情防控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现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学生及学生家长防控义务告知于你,请按要求履行防控义务。
一、各位同学及家长应及时、切实报告自身身体健康状况及旅居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各位同学及家长发现新冠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当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如果确诊或疑似患有新冠肺炎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或因瞒报、不报出现过失或故意传播疾病,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可能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学生在校期间如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时,一定要做好防护措施。请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及时上报学校,并配合医务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提供详尽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治疗、早隔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四、切忌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五、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和学校的相关防疫工作规定。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学校相关防疫规定,若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有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防疫工作,如抗拒隔离、以暴力方式逃避隔离等,可能会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六.拒绝参加聚集性活动,不造谣、不信谣,做一个严以律已的学生及学生家长。保山市已停止举办各类大型公众聚集性活动,不组织不参与聚餐,公共场合戴口罩,提升自我防护能力。不信谣、不传谣,发现与疫情相关谣言及时制止,疫情信息可关注官方公众号即时发布的疫情公告。
七、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注意个人和环境卫生,保持乐观向上的心态。注意个人和环境卫生,保持住所通风良好,保持乐观向上的心态,注意休息和营养,增强体质,勤洗手,不随地吐痰;打喷嚏或咳嗽时用纸巾或袖肘遮住口、鼻;避免接触呼吸道感染病人。
八、任何个人实施妨害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的犯罪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九、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做一个懂法、守法的中国公民。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一)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三)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103条第二款、第105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四)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五)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336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十、诚实守信,确保所提供给学校的材料信息属实。
学生及学生家长收到上述《告知书》,并知晓了《告知书》中所有内容。
学生签名: 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名:
学生所在学院: 学生家长(监护人)联系电话:
学生所在班级:
学生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